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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网络巨头大PK,推广“清洁”软件是否违法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随着网络广告越加繁杂,应运而生的广告过滤软件也开始跳跃在人们的眼前。涉案软件具有屏蔽X度搜索结果界面的推广链接与结果页面右侧的关联信息的功能,其本质上损害了X度公司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百度公司发现被告奇X科技公司与被告奇X三X零软件公司通过3X0极速浏览器、3X0安全浏览器以及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屏蔽X度广告”插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涉案插件宣称“去除X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以及右侧推广链接,还您干净的查询信息”,同时安装、使用该插件必须先下载、安装3X0极速浏览器或3X0安全浏览器。用户安装3X0极速浏览器或3X0安全浏览器后,即可安装该插件,安装后该插件所称的“屏蔽X度广告”功能即默认自动开启。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使二被告获得巨大的不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奇X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3X0安全中心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被告奇X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度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合理支出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X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被告将涉案插件留置于3X0安全浏览器和3X0极速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上供网友下载,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维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有关以上问题。首先推广链接存在于正常的搜索结果中,其经营模式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搜索引擎服务商依据用户的点击量向发布推广链接的客户收取相应费用。我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提供推广链接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推广链接是否属于广告也无明确定义,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推广及推广链接服务的商业模式已被市场普遍接受并成为目前搜索引擎服务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因此本案原告X度推广的商业模式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涉案插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仅从其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应结合该插件开发所针对的对象、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结果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尽管在本案庭审时,被告曾称涉案软件X度广告过滤插件是客户自主选择的,但原告的广告推广不排除客户浏览到弹出广告即会点击进去的可能性,故而通过广告过滤插件将X度推广的广告过滤的行为,有损于原告获取商业利益的机会。本案涉案广告过滤插件仅仅只是针对X度推广广告,且不仅屏蔽广告,而且对正常的显示项目也予以屏蔽。该行为实质是指剥夺了X度公司以广告推广链接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违反了平等、公平等原则,损害了X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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