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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攸关胜败,软件著作权诉讼的取证程序问题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本案经被告提起上诉经历了二审程序,被告的上诉事由为原告在一审时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涉案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若是此主张被二审法院支持,原告将失去一审时获得的胜利果实。
       【基本案情】
        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FS幻想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HL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FS幻想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拥有对“FS幻想3”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XNX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其用户提供“FS幻想3”的游戏服务。
        被告XNX网吧为被告XNX公司开办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原告以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XNX网吧应立即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游戏软件;
        二、被告XNX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被告XNX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XNX公司对被告XNX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软件著作权诉讼往往涉及很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且此类案件的取证问题又是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难题。而我国法律中这样一种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是故,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权利人为了获得被告非法复制、发行其软件的证据,几乎都采取了公证证明的形式,且绝大多数都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如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曾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对被告行为证据保全公证。而该公证处出具的XX1609号公证书正是本案中原告拿来证明被告侵权的行为的最有力证据。法院正是依据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以及该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再结合其他辅助证据,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进而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成立。
然而,近年来,有关公证也出现了的一些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公证程序上存在缺陷,影响其被采信。例如本案启动二审程序的原因,被告以原告在一审时提交的涉案XX1609号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为由提起上诉。若是此主张被二审法院支持,原告将失去一审时获得的胜利果实。
        由于公证的内容是行为,在诉讼中一旦就公证书的内容发生争议,就很难进行复原和验证。且近年来的公证工作已经从对静态事实的证明发展到了对动态事实的证明,因此当事人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时在证明手段和公证程序上均应重视。
        本案中,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在取证的过程中,在证明手段和公证程序均相当重视,没有出现公证程序上的瑕疵。故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公证文书有异议,但其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其上诉主张未被二审法院所采纳,权利人成功守住了其在一审中得到的胜利果实。
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在软件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仅仅依靠公证证明,还应当通过手机其他证据对公证证明和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地补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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