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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 转让许可 当事人资格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原告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该适格的原告不仅仅限于软件著作权人,例如通过某些许可获得软件使用权的权力者也可以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

       【基本案情】
        A网络公司诉H信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A网络公司为证明其属于适格原告,A网络公司主张其取得涉案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的来源为,ST投资有限公司将该从M电子公司受让的游戏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其中证据有M电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的《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及M电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其中《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以证明该协议的签署以及原告享有的本案系争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授权书》以证明M电子有限公司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在国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此外,原告认为其提交法院的《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原告与系争软件著作权人之间约定了原告系国内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故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A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评析】
        当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是毋庸置疑的。虽然非著作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也可以取得软件著作权中所包含的相关财产性权益,但是此类软件著作权权益的获得者能否在软件著作权受他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呢?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在解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件事: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之间是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的。
        著作权转让会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取得完整的著作财产权,其对软件既可以使用也可以处分。当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受让人当然可以以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
        而著作权许可使用仅仅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使用该软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单独享有诉权。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此种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享有相关案件的诉权。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当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时,排他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当著作权人不起诉时,被许可人才可以单独享有诉权。普通许可是指除除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外,著作权人仍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下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原告A网络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著作权人或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者签订协议取得独占许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行为是经过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虽然其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软件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与将软件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他人是两个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的概念,独家代理有关引进发行事宜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但反过来,并不能仅凭引进发行行为就推定著作权人已将全部著作权益许可给被许可方,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原告A网络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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