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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软件著作权如何保护软件用户界面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用户界面是指对软件人机交互、操作逻辑、界面美观的整体设计,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计算机软件除了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有关文档,还包括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用户通过用户界面进行操作,进而使软件程序得以运行,得出的结果通过用户界面显示给用户。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用户界面是排除在外的,那么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基本案情】
     
原告系《久其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2003年9月,被告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该软件与原告《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原告遂以被告抄袭软件用户界面、侵犯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评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受我国著《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中,作权法保护。其原因如下: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从《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认为:
在本案中,通过对比两款软件的用户界面,首先双方软件均是财务报表软件,而相关栏目名称,均是根据财政部或上海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设定,并非久其公司独创。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钮功能文字说明是软件某个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其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而组成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具有独创性。根据以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用户界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明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作品的含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保护的是创意的表达,并不保护创意本身。
       用户界面作为用户与计算机之间就软件使用进行交流的平台,其是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而设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其也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功能展示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用户界面包括菜单按钮、菜单名称及整体按钮界面布局等等。在讨论是否属于作品时,存在以下疑问:其一、软件用户界面一般均是其功能性的体现,其用户界面有表达受限的问题。由于软件功能性显示格式,导致页面布局上的功能钮的设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说明也必定相似。其二、特定类型软件的页面设置已进入共有领域。如软件最基本的一些设置,如“打印”“保存”等,作为软件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其实质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从计算机用户界面发展历史来看,用户界面从开始的单纯从用户需求及程序功能体现角度设计到后来从更全面,更有创意,更方便用户操作等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可以看出,用户界面已经不再仅仅只是作为软件程序操作方法,而同时也体现了IU设计者的脑力创造。当然,也不能忽视的是,无论如何进行优化创造,一些基本的菜单操作是类似软件用户界面设计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认定用户界面是否属于作品时,对创意性要求认定是比较困难和模糊的,具体可以根据以下进行判断:其一、界面是否仅仅只是菜单按钮的简单组合;其二菜单显示表达方式是否是有限的;其三整体界面相对于其它类似软件是否更具创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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