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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知情”情况下软件侵权者如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计算机软件侵权责任认定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就构成侵权。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如何理解以及在相关侵权案件中如何举证证明?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原告天创公司和网城科技公司是涉案软件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其诉称被告金源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ShopNC复制品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是金源公司通过淘宝网站检索,通过对比价格最终选择的结果,金源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金源公司商业性使用涉案软件是否属于善意?
【法院评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卸载和删除;二、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类型发生较多的是非法复制发行、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等。非法复制发行是通过复制涉案软件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进行使用或者直接发行获取利润,此种类型的侵权一般从行为的表现即可分析出行为者的主观故意,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则不同,行为人获得软件不是自己复制,也不是自己发行,而仅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使用软件的特有功能,其是从第三者手中获取到软件。其所造成的危害没有直接复制发行者大,且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虽然此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但如果其主观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软件属于侵权复制品,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作为被告如何举证证明?
      本案被告辩称被诉侵权软件为其从淘宝店铺所购,并提供淘宝网订单详情打印页、与被诉侵权软件相似软件的淘宝网价格打印页,一方面用于证明其是从正规渠道购买涉案软件,另一方面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被诉侵权软件为侵权复制品。首先被告提供的网站打印页,其真实性不明。其次其所主张的购买价款为698元,而天创公司正版软件价格为10万元,价格相差太大。最后,被告作为电商经营者,其应该知道相应电商软件的价值和价格。因此,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从正规渠道购买,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综上,可以分析出被告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该从两点证明,其一、被诉侵权软件的来源;其二被告获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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