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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时间:2016-09-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司法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30日,原告R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万年开发完成锐腾达白板软件V4.0,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2007年7月22日,丁万年与RD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独占使用专有合同》,并约定RD公司有权就第三人侵害该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出诉讼。
       2008年5月29日,超想公司与被告ZD公司签订《样机协议》,约定被告向超想公司提供型号为DLP63MT的SCT光显数字背投样机壹台,功能描述为“带电子白板”。2008年8月7日,超想公司与R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超想公司向RD公司销售ZDDLP63MT(含深圳ZD白板软件V1.0.0.18版本壹套)背投机壹台。RD公司购得ZD白板软件后,以超想公司销售、ZD公司制作并销售的ZD白板软件侵犯其锐腾达白板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随案提交了其所购得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
       法院对ZD公司执行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存储被控侵权软件的电脑硬盘一个,ZD公司在此过程中提交了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安装程序等。2009年3月19日,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对存储被控侵权软件的电脑硬盘(A)、RD公司提交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B)以及RD公司提交的存储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光盘(C)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1、被告超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光盘;
       2、被告ZD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销售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光盘;
       3、被告ZD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4、驳回原告R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关于法院终止第二次鉴定的问题。ZD公司认为《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但在二次鉴定中,ZD公司提供的存储源代码的光盘内容不完整,缺乏编译资源,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软件同一性比对。ZD公司申请补充提供第三方免费组件以协助鉴定机构进行编译,但未得到RD公司的同意,法院充分考虑到若由ZD公司事后提供第三方免费组件,可能产生技术风险,影响鉴定结果,故法院终止了第二次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陈键城认为:
       根据首次鉴定意见的来源有所不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准许的条件也有区别。
       1、鉴定意见的来源。 一般鉴定意见有两个来源,一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二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
       2、准予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第二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这种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鉴定机构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般不会有所偏向。因此对这种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法律便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予以准许。不再象第一种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方可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对于不同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的准许,其条件是有所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不应准许重新鉴定的准许后,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不但无助案件的审判,还会引发新的矛盾,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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