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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19)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综上,本案中,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寿福获取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广告费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修改腾讯QQ软件制作珊瑚虫QQ软件,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上诉人陈寿福还将珊瑚虫QQ软件上传于其在互联网上登记的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 172 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陈寿福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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