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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抗辩权相关(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千亿物管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合格,且未按合同的约定通知其对软件进行初验,其不应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款。但原审法院查明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收费模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优思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已通知千亿物管公司对软件进行初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千亿物管公司应予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3000元,并在软件初验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0元,但千亿物管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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