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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抗辩权相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争议焦点:
1、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2、千亿物管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裁判:
一、被告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司2}前期软件开发款人民币43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960元;
二、原告{公司2}与被告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US070618KF的《软件开发合同》;
三、驳回反诉原告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有被告(反诉原告)千亿物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千亿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认为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物业管理程序的一般标准和要求,并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软件进行质量鉴定。双方依据《泉州千亿物业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已对软件的技术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审查本案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以上述约定的条款为准。千亿物管公司提出对讼争软件进行质量鉴定,但并未说明或证明何为物业管理程序的一般标准和要求,千亿物管公司该项申请法律依据不足。
2、千亿物管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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