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抗辩权相关
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优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开发合同 质量鉴定 违约 合同解除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8)闽民终字第509号
结案日期:2008年12月22日
上诉人:泉州丰泽千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厦门优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三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规则: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优思软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千亿物管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US070618KF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优思软件公司应于2007年9月23日完成收费模块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于2007年9月29日开始进行软件收费模块上线试运行,同时,优思软件公司应当通知千亿物管公司进行初验,而千亿物管公司应于合同签署当日即2007年8月25日向优思软件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3000元,在优思软件公司提出初验申请当日起的一周内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如初验基本合格,则应在初验基本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优思软件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40000元。现场勘验证实,优思软件公司交付的软件收费模块符合双方的技术质量约定,且在2007年9月3日前把软件的收费模块安装在千亿物管公司的办公电脑上,故优思软件公司在软件收费模块的技术质量和交付时间上没有违约。优思软件公司在2007年11月23日正式书面通知千亿物管公司进行初验,千亿物管公司依约应于2007年11月30日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如初验基本合格,则应于2007年12月5日前向优思软件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40000元。但千亿物管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才书面函告优思软件公司收费模块存在问题,不能正式投入使用,并拒绝付款。如上所述,经现场勘验,诉争软件并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千亿物管公司拒付软件开发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