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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失计算与重复起诉相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被告辩称:1、被告提交给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标书是被告独立创作完成的,此过程未曾触及参阅过原告所称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抄袭原告技术方案的事实,其中涉及的软件是被告独立开发,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其作品,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投标书所涉及的软件是参阅其作品后开发完成的,仅以其软件的著作权已登记便当然认为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证据不足。被告的投标书在2006年6月9日前已创作完成,其中所涉及的软件在投标书完成前早已开发完毕,与原告称其技术方案于2006年6月9日完成相比,被告的作品在前,原告的作品在后,虽然两者在内容上有部分的相同,但不能因此证明是被告侵权。被告是一家具有独立开发软件二级资质的企业,在技术上具备独立开发软件的能力,不需要也无必要去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2、由于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诉状提及的内容与(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8号案(以下称78号案)有关联性,原告在78号案中所称的技术方案已涵盖本案所称软件的内容,对软件在投标书中所起的作用在78号案已提及,并且原告在78号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整体要求,也就是根据投标书的总金额计算经济损失即包含了软件部分,在此前提下,原告在本案又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属于重复主张经济损失,即重复起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8号案(以下称78号案)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软件登记是否作者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法院裁判:
    一、被告华工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华工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易华录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所需费用有被告华工公司负担);
三、被告华工公司赔偿原告易华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华工公司赔偿与昂易华录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110元;
五、驳回原告易华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华工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其他费用1500元,共计1201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有上诉人华工公司负担,余额由一审法院退给华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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