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集成电路案例 > MT(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与DDT实业有限公司一案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MT(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与DDT实业有限公司一案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概述

  2002年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被告MT公司生产,被告第一百货公司销售的“MT”C289手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了原告的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布图设计。

  二、案件详情

  原告认为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技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MT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原告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BL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BL公司确实销售过“MT”C289手机,但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被告BL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被告与案外人SH国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工商联销协议》,协议约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MT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保护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原告主张的印刷线路板并非一项具有独立功效的产品设计,而是为各元器件之间提供一种电路连接。所以如果脱离产品的元器件,单纯的印刷线路板设计是毫无意义的;2、原告主张的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不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两者具有显著区别;3、原告主张的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不属于工程设计图,工程设计图是指专门用于施工建设的设计图,而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显然不属于该类设计图。

  三、法院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查明,最后判决驳回原告DDT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专业律师黄雪芬、邱戈龙为你分析为什么原告诉讼得不到支持:

  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一般包括元器件位置图、原始布线图和电子制版图。元器件位置图主要标明元器件的安放位置;原始布线图是体现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布局和布线;电子制版图,也称Gerber文档或生产图纸,主要提供给印刷线路板公司生产印刷线路板之用。因此,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印刷线路板设计图。

  印刷线路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律师认为:1、印刷线路板是表面制有网状导电图形的绝缘板,其作用是通过它把多个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阻、电容等)组合安装并向这些电子元器件提供它们之间需要的电路连接。印刷线路板上的网状线路为导电的金属丝,安插在印刷线路板上的各种电子元器件正是通过导电的网状线路实现它们之间的电路连接,从而实现整块印刷线路板的功能。因此,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印刷线路板属于一种工业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综上,印刷线路板本身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关于印刷线路板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诉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