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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XMZ(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海LY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黄雪芬

  【关键词】集成电路 商业秘密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5号

  【原告诉由】原告发现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同时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以及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均为张某。经比对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与原告无线槽技术发明报告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

  经查,张某曾任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高级主管,倪某曾为原告主管研发的副总裁,余某某系原告工作人员且系无线槽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上述三人均实际接触并知悉了原告无线槽技术的发明报告。原告认为,根据“接触”+“相似”的侵权判断原则,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事实是:1.原告涉案无线槽技术于2009年初完成。2009年6月,原告召开知识产权委员会对涉案无线槽技术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为涉案无线槽技术“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之后,余某某等原告员工在其参加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了《具有非受力面集成线圈骨架的3T磁共振超导磁体概念设计》的论文,公开了原告涉案无线槽技术。2010年6月,涉案论文在IEEE网站上公开发表至今。据此,被告认为,鉴于原告确认涉案无线槽技术“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且原告员工公开发表涉案论文,故原告无线槽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原告对无线槽技术不享有任何权利。

  【诉讼焦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涉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和原告是否享有45号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XMZ(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手记】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专业律师为你分析为什么上诉人请求得不到支持: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但是,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能够或者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因此,基于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技术成果权,既可能包含了所有人可使用技术成果以获得收益的内涵,又可能包含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技术成果所获得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某项专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内涵。同样,对于符合上述技术成果定义的完全使用公知技术所完成的技术方案而言,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只是可以从该技术方案使用中获益,并未获得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某项专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他人依然可以使用该公知技术方案以获得收益。因此,原告主张的无线槽技术的技术成果权,并不必然的属于原告专有的某项知识产权,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其次,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法律是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禁止他人披露、使用该技术方案的。但是,本案中原告明确就其无线槽技术不主张技术秘密。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成果权显然不具有技术秘密的内涵,原告在本案中也未说明其所主张的无线槽技术的技术成果权,究竟属于哪种专有的知识产权,并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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