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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影视作品合法来源的,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案(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关于某宁网吧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问题?

  对于某宁网吧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宁网吧通过支付使用费向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商协议购买其网站影视平台,从而获取影视作品是网吧行业目前比较普遍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又有利于影视作品的有序传播。本案中,某宁网吧通过合法渠道向具有经营资质的某艺为公司购买“影音视界”影视播放平台,表明某宁网吧为避免侵权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某艺为公司对影视作品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若因影视作品侵权给某宁网吧造成损失的,某艺为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推定某宁网吧并不知晓其播放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恶意。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某宁网吧在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时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影视作品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宁网吧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可原告某尚网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并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同时认可了被告委托代理人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出的就停止侵权行为的抗辩,认为某宁网吧提交的由案外人某艺为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签订的订购协议书证明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的“影音视界”播放系统系由案外人某艺为公司制作,其内容亦由某艺为公司管理、控制,某宁网吧无权限和能力对该播放系统内的影视作品信息进行添加、删除,对此某尚网公司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故一审法院认为由某宁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电视剧的责任也不具备客观现实基础。一审法院同时认定了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认定被告使用了合法影视作品播放系统,涉案作品来源合法,其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网尚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关于要求停止继续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评析】

  针对二审判决改变一审判决中关于不停止侵权的认定,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二审判决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

  1、既然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告构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停止侵权则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主张,否则就会出现承认权利存在,同时认定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却认同侵权行为继续存在的矛盾情况发生。从法理学角度看,保护合法权益、打击侵权是赋予法律保护权利人正当权益的途径,不停止侵权行为,谈何对正当权益的保护?

  2、即使本案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订购协议,其主观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在法院确认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不停止侵权,则其主观善意则转化为恶意,即明知侵权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继续使用。

  3、即使本案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的订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权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修改、添加、删除,且被告也没有能力实施上述行为。但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影视作品播放的播放平台,是被告可以做到的,并不一定要通过将涉案影视作品以修改、添加、删除的方式,才能达到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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