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结合本案,如果该投资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满足上述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则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结合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从事研发工作,但原告在工作岗位之外,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仍应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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