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向的,可以由股东一方继续保持股权,给予夫妻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离婚时,若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那么,是否可以由股东一方将股权的分红权部分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呢?笔者同意不能通过将股权中的分红权权能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分割方式,因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12]
对于隐名投资产生的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分割;对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分割,可以由一方享有投资收益,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部分对名义投资人享有的债权让与给另一方;对于对名义投资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可以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部分债权让与给另一方,也可先通过股权确认的方式取得股权,再对股权予以分割。根据法释【2011】3号第22条的规定,隐名投资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名义投资人为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夫妻另一方可否诉请法院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笔者认为,隐名投资人诉请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请求权基础是其通过名义投资人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获取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投资人只与隐名投资人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另一方不具有诉请法院确认隐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础。
夫妻另一方主张分割股东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股权收益或增值收益的前提条件是,知晓公司应当分配利润或已经确定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清算或已经清算完成,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是,只有股东才享有对公司状况的知情权,夫妻另一方只能请求股东履行告知投资状况的义务,而无权请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四、股权处分
由于股权收益依附于股权,作为夫妻一方的股东处分股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比如,其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产生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其他股东或夫妻另一方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干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于其他股东与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冲突,以及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冲突,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