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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和减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措施及对策(2)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以资金作为投资的一方,对其资格的审定,关键是审查其是否是按国家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以及法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帐号、经营及资信情况等。应特另注意查阅该投资方的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金。如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如是建筑公司。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等级证书等。

  2.审查合建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合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审查合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除了按<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内容的审查之外。还应特别注意:

  (1)合建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建筑法规的要求;

  (2)合建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内容:

  (3)对新建的建筑物的分配,是否真正反映了合作双方意愿,体现了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

  3.审查合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签订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必须建立在表示真实、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绝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胁迫、欺诈。如果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当事人一方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在审查合建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还是以资金投资的一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得因投资的大小来决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的高下;

  (2)合建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应当在认真、充分地讨论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才可作为正式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3)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要求对方接受:

  (4)合建双方当事人如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利,是违法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4.审查合建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同时,法律对某类或某种合同的形式和订立程序有专门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对于那些应当或者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只有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合作建房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作方式,在签订合建合同前,除了应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法定形式和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建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签订前,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必须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书面批复:

  (3)合建当事人双方向有关部门上报立项报告并获计翅部门的正式批复:

  (4)合建项目获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规翅许可证;

  (5)向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已缴纳土地金。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认定合建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7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规定。<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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