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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5)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

  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现象不同,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

  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这里的“连续诈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同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也可以是先后针对多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行为人对其中各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诈骗,既可以是使用单一的诈骗方法、也可以是混合使用多种诈骗方法。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我认为,当行为人的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最为可取的做法应是实行数罪并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的新的经济犯罪,它除具有普通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外,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本文虽然较系统地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认定等问题,但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促进和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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