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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特征,本罪中合同的含义,本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在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 民事欺诈 想象竟合犯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状况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需要制定和完善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增加新的条款、罪名,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犯罪规定为新罪名,这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罪名规范化、统一化的大趋势,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恰当量刑,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新刑法修订以后,虽然合同诈骗罪增设为新罪名,但是,由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将综合我国合同法、民法及刑法的基本理论作探讨,以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

  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对它们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5)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对那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2、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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