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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6)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注意:

  a、如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3)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自己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8、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诉讼或仲裁的途径。

  (1)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约定管辖的诉讼途径,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可明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中任一处对己方有利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争取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常见的约定管辖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要选择仲裁,应明确三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明确约定某一个客观存在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约定一个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实际上,依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9、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不可以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2)可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签订合同必须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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