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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刍议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近年来,移动通信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但除预付费电信业务不存在拖欠话费外,其余通讯服务中拖欠费用的大有人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电信企业起诉追索逾期不缴纳话费的纠纷居多。根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分别就电信服务合同的性质、特征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审理难点作些粗浅探讨:

  一、电信服务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用户要安装使用电话,首先要向电信企业申请,即就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向电信企业发出要约。在电信企业表示同意即承诺后,由用户购买终端设备—电话机,由电信企业将电信线路或者电子网络系统与用户电话机相联通,并提供给用户一个数字代码,即电话号码。用户通过电话机、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进行通信联络,即使用,同时用户要向电信企业交纳相应费用,即话费。由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标的为对电信线路的使用,电信企业按约定将电信线路提供给用户使用,用户给付电信企业相应的对价,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供他方使用,他方给付租金具有相似性质。据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对电信服务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时,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的性质可以参照租赁合同,其中出租人为对电信线路享有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电信企业,承租人为用户。

  但电信服务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特征:1、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用户的选择性较小,这使电信企业处于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2、电信服务合同以电信服务这一行为为其标的,电信企业提供服务既需要借助于某些有体物(如通信线路等),也需要借助于无体电信资源。用户缔结合同系以获得对无体电信资源的使用权为目的之一,其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某些有体非消耗物的使用不过是实现合同目的所需要借助的手段而已。3、电信服务合同中,用户所交纳的话费涉及有形财产和无形电信资源两个方面。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国家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加以调整,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定性。4、从权利分配的角度看,电信企业除收取基本月租费外,还享有根据用户接受服务的时间和类型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从义务负担的角度看,电信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形财产的瑕疵担保义务则必然同时包括效用和品质两个方面。除上述义务之外,电信企业还对通信的安全、畅通和保密负有义务。5、非因法定原因,电信企业不得中止服务,即电信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永久性特征。6、用户对电信线路的使用须借助于自己所有的终端设备—电话机,电信企业与用户对各自的设备分别享有所有权,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因对租赁物的管理和控制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其责任归属亦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

  1、电信企业因规定不合理、服务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用户产生抵触。用户一旦对话费等事项产生疑问,电信企业并不积极予以解释和处理,进一步导致用户产生抵触情绪,并以拒缴话费的方式相对抗,从而发生纠纷。

  2、一些用户缺乏诚信,一旦话费拖欠数额较大,就产生赖账心理,更有甚者,有些人从办理电话卡或者申请安装电话时就没打算付费。

  3、办理移动电话卡借给他人使用,最后出借人和借用人都不缴纳电话费。

  4、让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卡,当拖欠话费时,身份证件所有人以自己从来没有办理使用过移动电话为由拒付。

  5、身份证件丢失,被他人利用办理移动电话卡。对于被他人利用丢失的身份证办理的移动电话卡产生的话费,电信企业往往只能找到身份证所有者索要,而身份证所有者往往感到冤枉而拒绝支付,电信企业即使起诉到人民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方面的原因与上述第4方面的原因有共同之处,突出反映出电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严格将办理者与其身份证明进行认真地对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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