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均经过保监会审核或备案,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监管行为,司法不宜过度涉入,法院应在尊重行政监管对保险产品结构风险合法性认定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审慎衡量二者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市场稳定,维护金融自由。
2.适当倾斜性保护保险消费者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不仅是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司法审判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毫无疑问地贯彻这一原则,在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于模糊性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断。例如,相较缺乏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而言,对于保险人行使某项义务,更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那么从保险需求的“功能视角”来看,即应由保险人承担该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