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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3-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有效期,进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劳动者主动解除,这类劳动合同将长期存在,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比定期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将黄金年龄段贡献给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在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中产生归属感和忠诚感,有利于用人单位建立凝聚力机制,促进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单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而言,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类型,强调的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与计划经济的产物“终身制”、“铁饭碗”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和长远,但长期性并不等于“永久性”,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只进不出”,其也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但都没有区分劳动合同类型,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同等适用,唯一不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消除社会的误解,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集中规定[1]。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来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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