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法律概念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资纠纷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3-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存续时间根据某项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而定,一般应用于建筑业、铁路交通,技术开发等行业。由于这类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确定的期限,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存续期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有起始期和终止期,但该期间的长度并不必然确定,因此不同于定期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