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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自益权、共益权

时间:2013-05-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界定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意义在于,股东行使自益权获得的权益由股东自己享有;股东行使共益权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或股东全体享有。所以股东在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时,应当首先清楚自己将要行使的权利究竟属于自益权,还是属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与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退股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经营为目的,为公司或股东全体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主持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会自行召集权、临时股东会主持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质询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权、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请求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请求权、董事会决议撤销请求权、董事会决议无效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起诉侵害公司利益董事权、起诉侵害公司利益股东权、起诉侵害公司权益的第三人权等等。

  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即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人利益,共益权则旨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自益权主要与经济利益有关,共益权则主要与公司治理有关;自益权均为单独的股东权利,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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