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合同安排”是指,大股东为赚取不当利益,利用其大股东地位操控公司与自己或与第三方发生不公平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变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
1.签订租赁合同。大股东将自己的房产、物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公司,或将公司的房产、财物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自己或自己享有利益的公司,以签订上述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当占有公司利润。
2.签订借款合同。大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低息或无息方式,从公司借取资金。有的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还款期或约定很长的借款期;有的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任何担保或约定不足额担保;有的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任何违约责任。以上诸多做法,不仅致使大股东长期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而且导致公司丧失利用资金获取更大经营回报的机会。
3.签订不公平采购或销售合同。大股东控制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利益体签订采购合同,迫使公司高价采购公司所需的原材料,赚取差额利润。也有的大股东自己与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合同,垄断公司产品的经销权,通过转售、分销公司产品获取巨额收益。
4.通过操控母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签订类似上述协议,损害子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子公司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