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人数、选任及报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故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的集中控制制度及股票多数决原则,凭借自己大股东地位,理论上可以完全左右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及薪资福利待遇。
当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分歧时,有的控股股东会通过选举自己及亲友担任公司的上述职位,并给予其超额薪酬、高额福利等待遇,在公司分配利润之前,将公司利润变相提前分配。进而导致公司其他股东不能公平分享公司利润等经营收益。
另外,控股股东的上述做法,还会造成公司评估价值降低,致使异议股东在寻求“股份回购请求权”、“出售所持股权”等救济措施时,权益被进一步损害。 因为,超额薪酬、高额福利的做法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被低估,而公司盈利能力又是评估公司价值时的重要指标之一,此时公司的评估价值会因此而低于其实际价值。公司评估价值被低估的同时,异议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自然也会受到影响。
当异议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或对外出售其股权时,被低估的股权价值无疑对异议股东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