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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4)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同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一、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二、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三、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四、等候通过船闸;

  五、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间;

  六、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偿付。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

  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

  三、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付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

  二、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三、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一、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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