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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戴琼玲诉芜湖日报社劳动合同案(4)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同时,本条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一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一条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在政策上提供支持和援助。

        【核心问题】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职工权益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也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明显要低于全日制劳动者。应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从而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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