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成功案例 > 蔡某穿诉源某纺织(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

劳资纠纷

蔡某穿诉源某纺织(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

时间:2013-05-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带薪年休假。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应当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原告主张2009年-201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被告主张原告已经休过部分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需支付原告2009年-2011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2536.55元[(66.67元×21.75天+800元+10元×21.75天)÷21.75天×5天×200%×3年-467元-400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自2007年6月27日入职以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源某纺织(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536.55元;

  二、驳回原告蔡某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