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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且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人也未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被告人取得受害人的合伙资金后,将该款用于还债及赌博等挥霍,致使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足以认定客观上被告人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合伙款的故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施犯罪的案例。

  四、长昊提示

  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相比较,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所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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