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死亡赔偿费的标准。笔者认为,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处理交通事故计算死亡补偿费的标准(当地城市居民平均生活费支出)。理由是: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也不能改变乘客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事实。因此按照无规定、参照最相类似规定的民事审判理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应当成为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优先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有选择诉因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否则,对同样的事件,仅仅因为当事人选择的诉因不同,就在赔偿数额上出现很大的偏差,不利于减少和杜绝当事人挑选法院、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甚至会鼓励当事人的诉讼投机行为。因此,对本案死亡赔偿费的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能与在道路上发生的此类案件相一致,更合理一些。
合同法务
该起客运合同纠纷案应如何处理(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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