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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情回放

  原告何某明、李某、吴志某、黎明某与被告泰信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0年1月3日、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合同约定,何某明购买泰信公司“南海传说”第3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595元,总购房款为165,880元;,李某购买第5层第33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422.25元,总购房款为168,045元;吴志某购买第6层第5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17.5元,总购房款为263,383元;黎明某购买第3层第32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4,365.25元,总购房款为165,880元。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即向被告泰信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何某明支付55,880元,李某支付58,045元,吴志某支付83,383元,黎明某支付55,880元。同时,4原告还与被告泰信公司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协议》,并提供了办理购房余款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同时各将1000元按揭费用存入被告泰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合同还约定:泰信公司在琼山市东营滨海旅游区建设“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主体建筑为酒店式公寓,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18日前,交付房屋时,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不超过正负2%(不包括2%),则房价款不变,如超过,则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泰信公司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的10%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将购买的“南海传说”之的套房委托给泰信公司委托给国内外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2010年12月18日起视为正式移交公寓交给泰信公司管理后,自酒店开业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酒店客房部分每年度的利润分红,每年在旅游淡季期间,享用18天同等级别公寓的免费入住权。此外,《商品房购销合同》对价格与费用调整、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泰信公司关于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质量争议的处理、物业管理、《委托经营协议》对受托进行经营管理期间的权限、质询与建议权、税费等均作了约定。泰信公司“南海传说”项目原名为“华源疗养保健中心”,2009年泰信公司将其更名为“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又将其更名为“海南皇冠滨海温泉酒店”。该项目主要由、古罗马温泉浴场、雅典娜、波赛东公寓酒店等主体建筑组成。在酒店建设过程中,泰信公司对“南海传说”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将四原告购买的期房房间的内部设计加以改变、建筑面积缩小,但是,泰信公司没有通知四原告对购房合同进行修订、重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四原告的申请,依职权在琼山市房产局查实,泰信公司的尚有部分房间没有销售,一审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根据四原告的指认,对相应的四套房间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结果发现被测算的四套房间的建筑面积均比四原告与泰信公司订立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小,但四原告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接受重新测算过建筑面积比合同面积小的房间。但“南海传说”的变更,被告泰信公司并未在2010年12月18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告知原告,也没有为四原告办理购房按揭手续。直至2011年12月11日、2月6日,被告泰信公司才向包括四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发出《致客户函》,称其已将原来“一般的疗养度假中心”发展为“五星级产权式度假酒店”,并委托国际著名的酒店管理集团负责经营和管理,项目名称和内容以及原来的户型发生变更,投入加大,成本增加,原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标的在性质上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之由于银行操作上的原因,致使按揭手续不能如期办理,再之由于工程进度受阻,不能如期交房,因此要求调整原合同所定价格,按“现在定价”购买,并愿意按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该函发出后,大部分购房者退房,但原告何某明等4人一致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2011年12月21日,被告泰信公司向原告发出《知会》,明确表示“初步结算酒店造价每平方米已超过人民币8000元,公司无力按原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确定的购房价格履行合同,愿意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共同协商终止履行合同。”对于被告的意见,4原告均未同意。2002年1月8日,“皇冠滨海温泉酒店”开业之后,被告泰信公司将产权转卖给第三人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同年10月18日,“房屋所有权证”办至该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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