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这还是一个非法的分包合同,一个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能算非主体?一共加上装饰装修款1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国家允许将1135万分包吗?况且连装饰装修也是分包方完成的。这就是业主有问题了。
2、超付的工程款
确定了超付工程款,那么合同就有问题了,看来还是含了装饰装修,不然总包方怎么会同意分包方将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包完,而且还多付了工程款。可是多付的工程款里含业主方支付的550万,这里含不含业主方支付的装饰装修款?如果不含,那么如何界定超付的土建安装工程款?是总包多付了,还是反而欠分包方的工程款?
3、20万的违章款
还有现场违章的罚款,罚款2万,滞纳金18万应该由谁来交纳?
4、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
本案从表面看,没有装饰装修工程款的纠纷,其实不然,500万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一直在里面搀和着,从《仲裁申请书》开始,就纠缠在一起,分包方一直认为业主给的550万应含装饰装修费用,而总包方认为应先算在土建安装里,剩余的再说。那么仲裁委应该如何裁定?如果将其择出,也应按习惯比例吧。
5、调查中的其他问题
仲裁调查中还了解了其他合同执行当中发生的:业主供料、投标时的让利、商品砼价款变更、土石方的分包等问题,是否在本案落实清楚?划定分清很麻烦,先将罗里罗嗦的这些不算在内。)
根据以上案情的陈述,做为仲裁委应如何处理呢?
已经将合同分包了,没有办法去追究非法分包责任了,已经过去好多年了,过去对法律法规执行的不是很严格,先把分包认可了。将“5、调查中的其他问题”去掉,大家讨论一下吧。
因为仲裁委内部也对此案有分歧,主要分歧在:是一案处理,就事论事?即按土建安装一案了结。还是两案并处,将整个工程合同补齐将整个工程款分清楚?
此案的起因还是业主事先的意向、资金的短缺,才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当然,这个案子已经结了,看看大家的判断与仲裁委是否一致。
其实算来算去,还是业主没给够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几个切入点:
1、 非法分包的原因(业主意向);
2、 分包方的资质(三级资质,投标时的要求估计不够);
3、 总包方的尴尬(中标后业主明着不想用咱,分包也是出于无奈);
4、 总包方扮演的角色(只收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这才有了违章款没人交,攒下了18万的滞纳金。“烦着呢,又不真是我的工地,他违章与我何干”);
5、 分包方垫资(和业主关系好啊,可能还有其他原因……,真的垫了资?天知道);
6、 业主直接拨付的工程款(不知道人家怎么就能直接把钱给了分包方,就是他垫的资,也得走手续吧,毕竟施工总包合同是跟总包签的,不然怎么走财务帐);
7、 装饰装修怎么就口头协议了分了包(人家不让咱干,总包也没法,都给他算了);
8、 土石方(发现了吧,又分了一回);
9、 还算是分包吗(都给一个人了,还有块没合同的);
10、明明业主的钱没给够,怎么倒是分包方和总包方打上官司了(起因还是钱,那550万当然是业主给我分包方的装饰装修的工程款,与你总包的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