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的一种合理使用制度,对使用者来说,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案情简介:
“O5”是一款电脑邮件服务器软件,2010年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原告SD公司拥有其软件著作权。该软件是采取授权方式销售的,评估期内满后,客户需与SD公司《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付费后方可继续使用。
原告SD公司认为被告YY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复制了“O5”软件,构成对SD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向法院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二审中,被告提出涉案软件为员工宋某因个人学习的原因而下载安装运行,YY公司没有实施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张。
法院判决:
一审:1、YY公司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2、YY公司赔偿SD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5万元;3、驳回S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被告实施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YY公司停止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软件为员工宋某因个人学习的原因而下载安装运行,YY公司没有实施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其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作为被告在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以合理使用来抗辩是一种抗辩策略,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滥用合理使用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使用要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等等。
二、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使用人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应该具备正当的理由,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
三、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不支付报酬。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使用人使用他人软件作品时,无需向著作权人购买软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五、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是合法行为。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人,使用他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