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归属证明(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
几种情形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二、针对焦点一问题,笔者认为:
侵权软件存在明显的复制、修改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两者文件夹名称相同;
2、 多处出现原告的公司提示信息;
3、 在软件界面上,两被告的软件除将原告软件中的说明信息、提示信息及用户选择信息翻译成汉字外,其整体设计风格、要素排列基本雷同;
4、 目标代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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