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解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争议焦点:
1、软件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如何取证。
2、违反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实际损失确认。
法院裁判:
一、解除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84,000元;
三、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72元,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18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上诉人网源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证据种类
(1)物证,如光盘、计算机硬盘及输入、输出设备等用于固定计算机软件的存储介质及硬件设备;
(2)当事人陈述,是证明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3)书证,例如证明侵权损害程度的销售财务报表及账册等;
(4)电子证据,是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5)鉴定结论,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关键证据;
(6)专家证人证言等。
2、关于违反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实际损失确认:尽管原告主张的是违约金,然其提供的证据均是为了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数额,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其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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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复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复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2.40元,由上诉人复维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要点
(一)权利人(原告)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
权利人的版权为原始取得。如其软件是经过登记的,应当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如果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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