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计算机软件合同履行抗辩权相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84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由上诉人三爱富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的分类中,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与软件开发合同分属于两类。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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