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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解决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解决

海复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关键词:软件开发合同  智能办公系统  OEM版软件  调解  举证责任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5号
结案日期:2006年12月5日
上诉人:海复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法条:
《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权约定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现双方的合作期限届满,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已发生,且现双方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意思表示也一致,故法院予以认定。
 
案情简介:
    本诉原告复维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17日签订了《OEM合作协议书》,由和强公司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为复维公司定制OEM版软件产品,产品名称确定为复维IOA智能办公系统。并约定,如在以后的销售、实施过程中软件产品出现和强公司的名称,和强公司赔偿复维公司的相应经济损失。之后,复维公司根据协议预付了人民币50,000元,先后在2004年5月及2005年9月向和强公司分别订购5用户及100用户的OEM版软件产品各一套。复维公司从和强公司处取得5用户和100用户的软件产品使用后,发现软件产品的外包装、安装盘的内容、软件安装界面上多次出现“合强软件”字样及和强公司品牌标识,和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OEM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给复维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165,000元。据此,复维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OEM合作协议书》;2、和强公司返还复维公司软件价款50,000元;3、和强公司赔偿复维公司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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