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解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第一次庭审中,复维公司表示双方的合作期限已于2006年5月17日到期,根据《OEM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届满后该合同自动终止,故复维公司撤回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OEM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但要求退还和强公司交付的5用户和100用户的软件产品。第二次庭审中,复维公司表示2004年5月和强公司交付的是10用户的软件产品。
本诉被告和强公司辩称: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OEM合作协议书》,OEM版软件产品是由和强公司将现有软件产品的安装、运行界面上的“合强”字样、和强公司的名称及品牌标识分别修改为“复维”字样、复维公司的名称及品牌标识,该产品的名称为复维IOA智能办公系统,双方并未约定和强公司还应当向复维公司提供经过上述修改的外包装及相关使用手册,因此,和强公司应当交付的OEM版软件产品仅包括经过上述修改后的软件安装光盘和加密盒。其次,和强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及2005年9月22日先后向复维公司交付了5用户和100用户的OEM版软件产品各一套,两套软件产品均符合合同约定。复维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没有对5用户的软件产品提出异议,对100用户的软件产品亦出具了收条。现复维公司要求返还软件价款并不是因为和强公司交付的软件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是因为复维公司客户的原因,没有产生实际销售。综上所述,复维公司的本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复维公司的本诉请求。
反诉原告和强公司的诉称意见与本诉答辩意见相同,另反诉称:《OEM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OEM版软件产品的结算价格为合强软件产品全国统一报价的35%。因和强公司是在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增强版的基础上制作OEM版软件产品,故OEM版软件产品的价款应当按照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增强版的全国统一报价的35%结算。现复维公司提取了5用户和100用户的OEM版软件产品各一套,按照上述结算方式,复维公司应当支付的软件总价款为54,560元,现复维公司仅支付了50,000元,尚欠4,560元。据此,和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复维公司支付欠付的软件价款4,560元。
第一次庭审中,和强公司陈述其反诉请求存在计算错误,因5用户和100用户的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增强版的全国统一报价分别为12,800元、144,600元,按照上述报价的35%计算,复维公司应当支付的软件总价款为55,090元,故复维公司尚欠软件价款应为5,090元。但和强公司表示不增加诉讼请求,仍要求复维公司支付欠付的软件价款4,560元。第二次庭审中,和强公司表示2004年5月18日其向复维公司交付的是10用户的OEM版软件产品,但和强公司仍要求按照5用户的合强智能办公系统软件增强版的全国统一报价的35%结算软件价款,其反诉诉讼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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