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2、网页内容之著作权与网页所在网站某板块的技术支持软件之著作权是否归属同一主体?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马秀研、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之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马秀研、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医药报》上向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秀研、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四十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秀研返还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载有“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源代码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秀研、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二千一百八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秀研、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 受委托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