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归属证明
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证据 书名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号
结案日期:2005年12月14日
上诉人: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裁判规则:在作品或者制品上书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视为招商证券、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案情简介:庚新公司系崭新印通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2004年12月,庚新公司发现上海良虹印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照排机中非法安装崭新印通系列软件4.0版本(下称崭新印通 4.0)用于商业性服务,认为上海良虹印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上海良虹印务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证明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技术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28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对原告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技术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280元,由原告庚新(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书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视为招商证券、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