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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米兰站公司商标、域名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调解案(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证据四原告获得某些奖项,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原告公司获得的奖项均由香港协会组织并颁发,奖项评选及其影响主要在香港,且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即使原告参加捐资、赞助,这只能说明原告为提高其商标知名度实施了某些行为,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

  5、证据五原告在某些报刊上刊登声明,将涉案商标授权某米兰站亚太公司在大陆独家使用;原告授权声明不应被视为其打击侵权采取的维权行动。

  6、证据六原告在某些报刊上发布将进军大陆市场的消息;原告发布声明的报刊并不为发行量高、订阅量大的报刊,且2010年在大陆注册的某米兰站亚太公司,是唯一一家与原告经营相同产品的大陆公司,其进军言过其实,即使作为宣传手段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

  7、证据七现场购买公证书,被告有销售被封存样品,使用涉嫌侵标志进行经营推广;被告使用的涉案标志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容易识别,且被告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自成立后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推广,属于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权的范围。而原告涉案商标大陆核准注册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远晚于原告成立时间,原告的注册商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8、证据八网页证据保全,显示被告官方网页域名以及展示内容,以及在58同城上关于被告推广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58同城的发帖规则,任何人均可以在58同城上非实名注册并发布信息,故不能证明原告网页保全证据所显示的内容为被告发布。

  【处理结果】

  基于对原告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深圳某米兰站公司涉嫌侵权的可能性不大,但考虑公司发展情况,一方面可以“借事营销”,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另一方面可以对方就其进入大陆市场进行合作。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

  【天玑知识产权团队评析】

  一、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展开,处理该案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商标侵权构成条件?

  2、如何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3、如何认定商标核准注册的范围与侵权标志是否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依据?

  5、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6、企业名称权的内容?

  7、域名侵权纠纷

  二、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分析如下:

  1、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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