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实践中,员工在职期间开发出计算机软件却面临着和公司争夺著作权归属,公司主张是职务作品,员工则主张是个人研发成果,那么到底该怎样判断此类软件的归属问题呢?首先要清楚什么是职务作品。
案情简介:
商某于2003年9月8日开发完成瓦斯安全监控软件,于2005年2月28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2006年7月16日,商某与北京HA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北京HA公司认为,“煤矿监控系统”V1.0软件系由北京HA公司调研开发,商某系该公司聘用的系统研发技术人员之一,商某在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使用了其提供的资金、专有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商某在担任北京HA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设立四川HA公司,与四川HA公司共同非法使用、销售了北京HA公司开发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故以商某、四川HA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商某认为北京HA公司未经允许擅自销售、使用自己的软件。2003年至2007年,北京HA公司先后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事业管理局、煤炭局等多个单位共签订8份《安全监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反诉。
法院判决:
一审,1、确认“煤矿监控系统”V1.0软件著作权归商某享有2、北京HA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商某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煤矿监控系统”V1.0软件;3、北京HA公司向商某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4、北京HA公司在《华西都市报》和《北京晚报》上向商某公开赔礼道歉。5、驳回北京H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商某、四川HA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双方都主张对拥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商某对涉案软件的作权进行了依法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对软件著作权做了初步证明。北京HA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涉案软件是商某主要使用了北京HA公司的资金、专有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所开发并由北京HA公司承担责任,应为职务作品。
对于北京HA公司的主张,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职务作品主要是在履行职责的工作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创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判断计算机软件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
首先,应审查该作品是否为软件开发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基于职务而进行创作。本案中,因北京HA公司未举证证明开发涉案软件系商某的工作职责,故不能认定开发涉案软件系商某的工作职责。
其次,是否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北京HA公司主张涉案软件系商某主要使用了其资金、专有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为此,北京HA公司提交了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购买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火车票费用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预存话费发票联、城市新干线快递单、洪洞县所属煤矿基本情况表等证据。但笔记本电脑与设备是办公用的普通设备,不能据此断定商某是使用了该设备开发了涉案软件。相关费用发票不能证明其与开发涉案软件有关。
综上,无法认定商某是主要使用了北京HA公司的资金、专有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开发了涉案软件,涉案软件不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该归属于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人商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