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彭某某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彭某某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彭某某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原某公司所主张的50000元赔偿数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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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权纠纷胜诉案(3)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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