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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中预期利益减少损失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预期利益减少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失认定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比较复杂的内容,虽然法律规定了若干个计算方式,但绝大多数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损失数额都是相对数据,而不是绝对数据,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法院最后认定的损失数额,含有部分估算的内容。

  知识产权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统计方式:

  1、 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素等因,酌定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多种知识产权损失计算方法中,除了明确查到侵权人确实销售了多少金额,获取多少利益外,其他计算方式均含有估算成分。

  预期利益减少损失主要纳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中,原因在于,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的市场份额面临减少的遭遇、市场竞争力下降、产品或服务价格降低,这些因素无疑都会导致权利人预期利益减少,从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从会计角度看,这种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损失是预期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权利人预期的利益减少,且在统计预期利益减少损失时,需要计算权利人

历年销售收入、预期销售增长比例、市场环境等因素,同时排出因权利人自身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技术缺陷等引起销售萎缩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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