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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调查取证(3)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注意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或者金融机构保函。

  (二)海关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三)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四)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海关书面通知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五)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二、依职权调查处理

  (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予以书面回复:

  1、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金或者金融机构保函;

  2、向海关书面声明不要求海关扣留暂停通关的货物并阐明理由;

  3、向海关书面声明暂停通关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需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三)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五、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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