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书面申请时,附送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进出境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总览
一、依申请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法规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有关情况;
(六)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七)、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