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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评估适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伴随着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进程,资产评估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司法诉讼尤其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却成为了与此格格不入的盲点。目前,商业秘密诉讼中少有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实例。而倘若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广泛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则又将面临评估标准模糊不清、评估行为缺乏明确法律规范与法律责任的困境。应当说,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决定其能够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
的有效方式。但在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结合过程中,明确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仍是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内容。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诉讼;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适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前提分析
 
        探讨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必须符合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前提。前者要求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须符合相关法律,为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后者要求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须有现实的需求,不至于无的放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明确允许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并不禁止在诉讼中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解决争议焦点。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更是表明,诉讼与损失赔偿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另一方面,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额时,除了根据案情酌定以外,还常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得出最终结果。在此类鉴定过程中,资产评估正是确定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既为立法所认可,也已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其次,无论是否出于诉讼考虑,价值评判始终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性要件。某一技术或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即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既然相关技术或信息要被应用于商业活动,则权利人势必希望由此产生某种积极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之间,恰好存在“价值”这一共通点。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将无形的商业秘密用具体的经济数值来替换,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之间存在较高的重合性。
 
       再次,商业秘密诉讼现状使得法院必须寻找准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商业秘密案件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见,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必须解决的普遍问题。与案件比重逐年上升相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案件撤诉率较高,调解率较低。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商业秘密诉讼,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都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的法律困境
 
        尽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但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真正结合仍存在一些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只是允许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但对具体如何应用、需要受到哪些程序法的规制、评估结果对案件实体审理能够施加何种影响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业秘密审判中法院对于应用资产评估的主体、阶段和形式拿捏不准,甚至导致资产评估在此类案件中无法有效解决争议,仍多以法院酌定或法定赔偿的方式结案。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对于商业秘密领域关注度较低,相关评估标准处于较为笼统的状态。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归咎于学界和司法实践在商业秘密领域起步较晚,但不容否认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内并未包含完善的商业秘密评估标准。目前得以借鉴的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而专利与商业秘密之间虽有共性,却仍然有所差异。除了技术方案的资产评估标准能够借鉴《指导意见》外,诸如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客体的价值评估均无从参照。
 
       再次,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可以依据既有数据进行合理预测与推断,且如何预测与推断由评估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方法而定,因此不同评估方法,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差异巨大。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是否合理?如果存在故意、过失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形,评估机构又该承担何种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无法在现有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中找到答案。同时,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通常会将涉及价值评估的部分全盘交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原本应当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交予资产评估机构,这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让渡。如何才能使法院掌握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不以资产评估为绝对,又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作用最大化,这同样是二者结合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问题。
 
       三、结语
 
        随着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诉讼频发的现状恐怕将成为常态,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也将从个案的难点演变成司法实践和学界探讨的普遍问题。必须承认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性决定了其能够与商业秘密诉讼相契合,但前提是必须处理好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三大问题。唯有如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方能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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