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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侵犯商业秘密罪由食品药品侦查局立案管辖出台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为了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司法力度,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体系,统一法律使用标准,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最新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其中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管辖权由之前的经侦部门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管辖;食品药品侦查局

       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刑事案件管辖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本地管辖分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办案协作配合。要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配合请求,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

      (三)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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